关于二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如下,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188322元、丧葬费19402元,合计20772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二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0元(被告中铁七局郑州工程公司承担6500元,被告西峡县水利局承担3500元)。综上,被告中铁七局郑州工程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李玉富、潘玉莲48044.8元(207724元×20%+精神抚慰金6500元)。被告西峡县水利局应当赔偿原告李玉富、潘玉莲24272.4元(207724元×10%+精神抚慰金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玉富、潘玉莲48044.8元。 二、被告西峡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玉富、潘玉莲24272.4元。 三、驳回原告李玉富、潘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2元,由原告李玉富、潘玉莲承担232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被告西峡县水利局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外加六份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 川 审 判 员 何洪豪 人民陪审员 虎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