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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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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被告:邓某某,男,汉族。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楚永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

原告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楚永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邓某甲,现在跟随原告生活。2012年7月份,被告邓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起诉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儿。

被告邓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1年11月11日在西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邓某甲,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邓某某于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照片、村委会的证明、证人邓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二人分居二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可待被告回来后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姬海朝

人民陪审员  李文珍

人民陪审员  姚书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