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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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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秀英与唐田生、唐金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闫秀英。 委托代理人唐金利。 被告唐田生。 被告唐金红。 原告闫秀英与被告唐田生、唐金红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

(2015)卫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闫秀英

委托代理人唐金利。

被告唐田生。

被告唐金红

原告闫秀英与被告唐田生、唐金红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