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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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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飞与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意外伤害赔偿金问题。因冰源散热器公司为李法飞参加了工伤保险,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意外伤害赔偿金问题。因冰源散热器公司为李法飞参加了工伤保险,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数额由工伤保险部门核算,本院不予处理。关于意外伤害赔偿金,因李法飞的该项请求并未经过仲裁,故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李法飞于2011年9月27日到病院散热器公司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后于2013年9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原审按两个月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正确,李法飞要求按两个半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冰源散热器公司未与李法飞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向其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2068.58×11=22754.38元。

关于李法飞要求补办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据此,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李法飞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法飞营养费345元、护理费849元、交通费200元、停工留薪工资6205.7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320元、经济补偿金4137.14元,共计25056.85元;”

三、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法飞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754.38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河南省冰源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温双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