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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自(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王坤然因伤致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王坤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均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计算王坤然各项损失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王自选、吕二凡关于王坤然损失项目部分不合理、过高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王自选、吕二凡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俊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