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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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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佑祖、韦本深与韦诗旷、韦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韦本深上诉称: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原审认定“韦诗锋按照韦本深的安排在二楼往下扔钢管”错误,该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韦本深根本没有让韦诗锋从二楼往下直接扔钢管,韦佑祖的辩称也证明

韦本深上诉称: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原审认定“韦诗锋按照韦本深的安排在二楼往下扔钢管”错误,该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韦本深根本没有让韦诗锋从二楼往下直接扔钢管,韦佑祖的辩称也证明了是韦诗锋不听制止强行扔钢管;韦诗旷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让往下扔钢管。原审依据韦本深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没有设置安全网、配发安全帽、雇佣韦诗锋残疾”承担主要责任错误。首先,韦诗旷不是韦本深的工人,系给韦佑祖帮工,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再者,韦诗旷的受伤不是因为没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没有设置安全网、配发安全帽、雇佣韦诗锋智力残疾所致,是因韦诗锋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受伤与上述原因无有直接关系;韦诗旷不是韦本深的雇工,韦本深无义务给他发安全帽;另外,原审己经查明韦诗旷是在明知有人往下扔钢管的情况下,仍自行进入造成事故发生有自甘冒险行为应负主要责任。原审判决韦本深承担60%的责任错误。因为韦诗锋不听制止违背工作职责向下扔钢管存在严重重大过失,应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原审反而未判决韦诗锋承担任何责任错误;韦诗旷在明知有人往下扔钢管还仍进入,明知存在危险而去冒险应当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韦诗旷给韦佑祖帮工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原审责任划分错误,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驳回韦诗旷对韦本深的诉讼请求。

韦佑祖答辩称:韦本深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韦诗旷答辩称:韦本深作为承揽人,雇用韦诗旷、韦诗锋从事具体的建筑施工活动,作为工程组织者、施工活动的指挥领导者,有义务为具体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但该工地未设置最基本的安全网,亦未给施工人员配发安全帽,且韦本深所雇用的韦诗锋系智力残疾人,是导致韦诗旷被砸伤的主要原因,韦本深应承担主要责任。

韦诗锋答辩的答辩意见同对韦佑祖上诉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韦本深承揽了韦佑祖的四间二层楼房的建设施工工程,其作为案涉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对工地安全承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韦诗锋向下扔钢管造成韦诗旷受到损害,韦本深作为韦诗锋的雇主,应对韦诗旷所受伤害负主要责任。韦佑祖作为房主,存在选任过失,且对施工工地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或警示义务,原审酌定让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韦本深和韦佑祖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韦佑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韦本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元,分别由韦佑祖和韦本深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李书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