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失数额计算的问题。马守郡的各项损失为: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169506.80元,共计188485.80元。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应赔偿马守郡损失75394.32元(188485.80×40%)。精神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故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应赔偿马守郡损失85394.32元。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明喜、赵合青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5394.3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马明喜、赵合青承担3166元,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承担17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元,由马明喜、赵合青承担3334元,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承担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禹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