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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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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喜、赵合青与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史兆聚、王来敏、安天霞、王成旗、郭风河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关于损失数额计算的问题。马守郡的各项损失为: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169506.80元,共计188485.80元。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应赔偿马守郡损失75394.32元(188485.80×40%)。精神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故国网

关于损失数额计算的问题。马守郡的各项损失为: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169506.80元,共计188485.80元。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应赔偿马守郡损失75394.32元(188485.80×40%)。精神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故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应赔偿马守郡损失85394.32元。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明喜、赵合青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5394.3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马明喜、赵合青承担3166元,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承担17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元,由马明喜、赵合青承担3334元,国网河南辉县市供电公司承担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禹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