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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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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学与焦俊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东学,男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俊文 委托代理人陈晓禹,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东学因与被上诉人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东学,男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俊文

委托代理人陈晓禹,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东学因与被上诉人焦俊文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东学与被上诉人焦俊文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高东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东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东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高东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温双双

审判员  李书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