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增加1000元交通费,其他项目及数额不变,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郞桃英16835.01元(15835.01元+1000元=16835.01元),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郞桃英共计26835.01元。本案交通费因郞桃英在一审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支持,二审提供证据后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由郞桃英承担。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清楚,判决不妥之处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 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郞桃英赔偿款26835.01元; 三、驳回郎桃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晋喜林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郞桃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