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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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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关于交通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

关于交通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根据李美林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并根据李美林就医地点、时间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1800元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李美林交通费过高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禹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