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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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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博睿家具有限公司与闫新翠、马云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关于护理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

关于护理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闫新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故应当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9041元/年计算,该标准低于原审法院依据的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标准,但因闫新翠未提起上诉,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博睿公司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交通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闫新翠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并结合闫新翠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因素酌定600元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博睿公司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闫新翠各项损失为:医疗费及诊疗费2112.7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营养费465元、误工费19207.08元、护理费7425.09元、残疾赔偿金134388.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563.08元、鉴定费1900元,以上损失共计182126.13元。马云祥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63913.52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马云祥共计应当赔偿闫新翠173913.52元。博睿公司对马云祥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迟延履行利息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马云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闫新翠各项损失共计173913.52元。河南省博睿家具有限公司就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2元,闫新翠负担2382元,马云祥和博睿公司负担3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闫新翠负担950元,马云祥和博睿公司负担1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俊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