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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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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普灿发、河南省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会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场地垃圾清运人如何确定的问题。省二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普灿发向发包方军赢公司追要垃圾外运费;李会生出具的证明载明:普灿发在金龙幸福居工地拉土,桩基工程不含运土款。一审结合普灿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场地垃圾清运人如何确定的问题。省二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普灿发向发包方军赢公司追要垃圾外运费;李会生出具的证明载明:普灿发在金龙幸福居工地拉土,桩基工程不含运土款。一审结合普灿发提供的基桩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李会生出具证明及省二建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录音材料认定普灿发系金龙幸福居项目CFG基桩工程现场垃圾外运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省二建公司否认普灿发是实际拉土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价款及付款人如何确定的问题。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场地垃圾土清理外运价款60830.55元已经省二建公司、军赢公司、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生效判决已认定该款系省二建公司应得之工程款,并判令军赢公司向其支付,结合本案对垃圾清运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原审判决省二建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省二建公司主张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周云贺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