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吴聪敏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龙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此外,龙秀物业公司还提交了2007年8月5日、2009年9月15日由洛阳龙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龙秀物业公司共同签署、委托龙秀物业公司对龙柏大厦进行物业管理、代收代缴水电暖费的委托书,其中2007年8月5日委托书为复印件。

此外,龙秀物业公司还提交了2007年8月5日、2009年9月15日由洛阳龙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龙秀物业公司共同签署、委托龙秀物业公司对龙柏大厦进行物业管理、代收代缴水电暖费的委托书,其中2007年8月5日委托书为复印件。吴聪敏质证认为,2007年8月5日委托书为复印件不认可,两份委托书中均没有委托期限,不具备合法性,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合同有效期截止于2008年5月16日。

本院认为,2007年5月至2010年5月期间,吴聪敏租赁使用洛阳龙柏大厦房屋产生的电费49130元系由龙秀物业公司垫付,对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吴聪敏应将该49130元电费支付给龙秀物业公司,其拒绝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吴聪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