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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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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聚才、杜燚、杜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张聚才认可一审判决中应扣除9元医疗费。另外,就被上诉人张聚才误工、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以及原有疾病与此次外伤的关系等事项上诉人平安保险洛阳支公司并未申请司法鉴定。其

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张聚才认可一审判决中应扣除9元医疗费。另外,就被上诉人张聚才误工、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以及原有疾病与此次外伤的关系等事项上诉人平安保险洛阳支公司并未申请司法鉴定。其余二审查证事实与一审认定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洛阳支公司称一审判决中被上诉人张聚才医疗费多判决9元问题,鉴于被上诉人张聚才二审中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扣除,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平安保险洛阳支公司所称被上诉人张聚才误工、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数额有误等事项,因为上诉人平安保险洛阳支公司一二审均未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保险洛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聚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9192.52元;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张聚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负担维持;二审受理费88元,由上诉人平安保险洛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索如意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