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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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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晓冬因与被上诉人王桂枝、原审被告邢鹏举、张西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本院认为,王桂枝因卖菜摊位之事与邢鹏举、张西玲、邢晓冬发生争执,双方均有过错。原审判决王桂枝承担40%责任,邢晓冬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及陪护病人证明,计算王

本院认为,王桂枝因卖菜摊位之事与邢鹏举、张西玲、邢晓冬发生争执,双方均有过错。原审判决王桂枝承担40%责任,邢晓冬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及陪护病人证明,计算王桂枝的陪护费、伙食补助费数额正确、合理,并无不妥,本院在此亦予以维持。邢晓冬上诉称王桂枝所付医疗费中有治疗糖尿病、脑梗塞、尿路感染等与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关系的疾病,该部分费用邢晓冬不应赔偿,邢晓冬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邢晓冬的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邢晓冬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由邢晓冬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