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玉鹏与贾光明、李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玉鹏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990元、护理费1482.10元、车辆损失费280元、抢险费50元、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玉鹏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990元、护理费1482.10元、车辆损失费280元、抢险费5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48782.9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75885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玉鹏医疗费2423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380元,共计25569.09元的50%即12784.55元,扣除被告贾光明先行支付的费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刘玉鹏10362.05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玉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被告贾光明承担1282元,原告刘玉鹏承担128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刘玉鹏已经垫付,被告贾光明承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崔瑞玲

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

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冬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