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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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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新社与上诉人曹德章为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赵新社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曹德章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中曹德章也承认答辩人是在卸货中受伤的,愿意承担适当责任,并且原告在原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纪世虎、赵宗社都证实答辩人是在卸货时被曹德章屋内倒塌

赵新社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曹德章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中曹德章也承认答辩人是在卸货中受伤的,愿意承担适当责任,并且原告在原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纪世虎、赵宗社都证实答辩人是在卸货时被曹德章屋内倒塌的纸张砸伤的。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曹德章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其抗辩不能成立。赵新社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按照上诉人的陈述,纸张塌落的原因是赵明社造成的,不是赵新社造成的,因此,赵新社没有任何责任,更不存在任何过失。3、上诉人的上诉应当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划分上存在严重错误。不论是上诉人的上诉还是答辩人在一审的陈述和二审的上诉都证实赵新社在这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因此,一审让曹德章承担50%责任,让答辩人承担50%责任是极端错误的。曹德章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曹德章主张赵新社与赵宗社是合同关系、赵宗社和被上诉人赵新社是雇佣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赵新社在为曹德章的复印店搬卸复印纸过程中被倒塌的复印纸砸伤,赵新社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操作对其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失,但同时,曹德章复印店环境狭窄、复印纸堆放不当亦是导致纸堆过高最终倒塌致赵新社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原审判决双方各负50%的责任并无不当。另原审法院对于赵新社的各项损失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赵新社与曹德章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赵新社、曹德章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赵新社负担1005元,由曹德章负担5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郭秋芳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