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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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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亚明与郭志永、黄得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亚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17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亚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17870.41元。

二、被告郭志永、黄得华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谢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1556.5元,由被告郭志永和黄得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