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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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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红与孙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97号 原告张运红,女,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孙魁,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 原告张运红诉被告孙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运红于2015年9月2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97号

原告张运红,女,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孙魁,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

原告张运红诉被告孙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运红于2015年9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运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运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运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瑞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