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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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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现王永现与李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被告李现军,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生。 原告王永现诉被告李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被告李现军,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生。

原告王永现诉被告李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口头约定,有原告向被告送煤,每吨980元。截止2011年11月,原告共向被告送煤28.86吨,煤款共计2798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17980元。2011年11月8日,被告李现军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煤款1798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明一份;2、收条一份;3、尹万涛证言一份。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2011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28.56吨煤,每吨980元,共计27980元,已付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欠原告煤款17980元,有其出具的收条及证言为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煤款17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王永现煤款1798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26日至本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李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丁现术

人民陪审员  宋 林

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浩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