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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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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建、陈春莉与李风英、陈鹏、陈春娥、陈春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位于马寨镇杨寨村七组李玉兰名下的宅基地上的原有房屋均享有所有权。陈胜利、李风英夫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翻建,故原告和其余被告对新房屋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时任组长田大春证明原有房屋约8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位于马寨镇杨寨村七组李玉兰名下的宅基地上的原有房屋均享有所有权。陈胜利、李风英夫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翻建,故原告和其余被告对新房屋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时任组长田大春证明原有房屋约80平方米,故原告陈胜建、陈春莉、被告李风英、陈鹏、陈春娥、陈春蕊对位于马寨镇杨寨村七组李玉兰名下的宅基地上现有房产中的80平方米享有共同所有权。原告的部分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其他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胜建、陈春莉、被告李风英、陈鹏、陈春娥、陈春蕊对位于马寨镇杨寨村七组李玉兰名下的宅基地上的房产中的80平方米享有共同所有权;

二、驳回原告陈胜建、陈春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胜建、陈春莉、被告陈春娥、陈春蕊各负担20元,被告李风英、陈鹏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彦鹏

人民陪审员  宋 林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瑞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