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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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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与杨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108号院6号楼2单元2层36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201214725-1号及郑房权证字第1201214725-2号)归被告杨某某所有;作为对原告许某甲继承该房屋一半产权的补偿,被告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

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108号院6号楼2单元2层36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201214725-1号及郑房权证字第1201214725-2号)归被告杨某某所有;作为对原告许某甲继承该房屋一半产权的补偿,被告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某甲支付146071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此费用连同判决主文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群岭

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