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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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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与上诉人莫某某、赵某、赵某某继承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上诉人莫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中,被上诉人赵某、赵某某所出示的代书遗嘱完全不符合法律形式和实质要件,应属无效遗嘱。一审原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再婚后,年幼的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继子女

上诉人莫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中,被上诉人赵某、赵某某所出示的代书遗嘱完全不符合法律形式和实质要件,应属无效遗嘱。一审原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再婚后,年幼的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继子女关系,且存在抚养关系,按照法定继承,上诉人享有继承权,应享有所继承房屋价值中的146275元,一审法院不顾这一法定事实,剥夺了上诉人的继承权,显然是错误的,也不合法。另外,一审判决系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判决,其适用法律也必然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上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改判。

赵某、赵某某综合答辩称:张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主张判决房子给赵某某显失公平不能成立,争议房产属于赵某、赵某某、赵瑞方、张某某共有家庭财产,其中赵某、赵某某、赵瑞方分别作出贡献,张某某没有工作收入仅根据夫妻关系才成为共有人之一,张某某以没有收入为由房子应判给她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自愿离开家庭。现在赵某、赵某某也没有房子,不能将赵某、赵某某从现在的房屋内赶走。遗嘱合法有效,支付钱后房子才能给赵某理由不能成立。莫某某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遗嘱不是伪造的,是赵瑞方生前意愿表示,已提交证据给一审法院,并且获得一审法院支持。莫某某上诉状依据抚养获得继承,其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赵瑞方尽了抚养义务,但莫某某没有进行回报,连赵瑞方葬礼都没有去,继承法13条规定,被继承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即使法定继承也应该少分或不分。

莫某某综合答辩称:赵某、赵某某上诉不符合现实,继承纠纷26条先析产,同时涉案房屋均判决是赵瑞方与张某某共同财产不是家庭共同财产,莫某某与赵瑞方形成抚养关系,供其上学、出嫁找工作,上诉人也承认了,赵瑞方带书遗嘱在举证时我们已经说明,应按法律规定继承。同意张某某上诉意见,同时认可张某某没有房子居住,生活困难。

张某某综合答辩称:张某某起诉时依法分割并继承与赵瑞方购买的房子,明确说明房子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分割夫妻财产,房子是夫妻婚姻内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赵某某没有证据在婚内财产有明确约定,35号判决、630号判决均证明房屋是夫妻财产。一审证据可以证明2004年赵某尚未参加工作,2006年6月28日协议其内容表现出于赵某没有任何关系,加上被撤销的2011年协议内容房子与赵某、赵某某没有任何关系,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综合张某某日记中的赠与合同书及张某某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可以认定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有。诉争房屋现由赵某居住,且被继承人明确表示遗产由赵某、赵某某继承,该房屋归赵某、赵某某所有为宜。被继承人并未认可莫某某享有继承权,且赵瑞方处置财产时莫某某已成年,故莫某某无权继承赵瑞方的遗产。该房产经评估价值为117.02万元,赵某、赵某某应支付给张某某58.51万元的房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赵某、赵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331元,由赵某、赵某某负担;二审张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88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莫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莫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陈启辉审判员陈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