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70号 委托代理人王星东、何金波,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原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上诉人河南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冷冻冷藏系统安装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向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原审认定双方协议管辖有效错误。二、原审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错误,本案所涉工程业主是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郑州嘉贸店冷冻冷藏安装工程款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