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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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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卫好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原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被上诉人中原公司答辩称:1、吴卫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针对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是准确的。2、七万多元到底是何时支付的,我公司也在查。3一审程序合法,我公司之前账目均在公安机关,调取非常困难

被上诉人中原公司答辩称:1、吴卫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针对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是准确的。2、七万多元到底是何时支付的,我公司也在查。3一审程序合法,我公司之前账目均在公安机关,调取非常困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出卖方逾期交房违约赔偿责任:自原合同约定交房日至实际交房日期(2011年10月31日),按原合同实付房款的年8%赔付,如到时不能交房,再次违约自2011年11月1日起,违约金按原违约金年8%的两倍进行赔付,每半年结算一次。”根据文字的通常理解,再次违约违约金计算基数仍为“按原合同实付房款”,吴卫好上诉称再次违约的违约金计算基数约定不明的理由不成立。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和审核表的内容,应认定“原合同实付房款”数额应为256000元。吴卫好上诉称违约金应按照453100元计算,吴卫好认为中原公司于2012年9月支付的7万多元,应视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而中原公司认为该7万多元支付时间不能确定,该7万多元性质不明。按照453100元基数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时间计算违约金数额超过7万多元,吴卫好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来印证后期违约金应按照453100元基数计算的依据。故,吴卫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上诉人吴卫好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