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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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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书明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书明上诉称,合同履行不能的过错不在上诉人李书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应为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一审审理时,上诉人李书明自认其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书明上诉称,合同履行不能的过错不在上诉人李书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应为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一审审理时,上诉人李书明自认其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签订合同时,已知其承包的土地中的8.15亩土地由梁新建实际使用,故上诉人李书明存在过错,本院对上诉人李书明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李书明上诉称,要求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返还上诉人垫付律师费1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正确的,故本院对上诉人李书明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书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6元,由上诉人李书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李长军

审判员 于岸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