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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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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士杰、楚育杰、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计算的李士杰550天误工费计53099元错误,实际误工天数不超过166天;判决认定的护理费19076元明显过高,李士杰属农村户口,原审按城市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请求二审查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计算的李士杰550天误工费计53099元错误,实际误工天数不超过166天;判决认定的护理费19076元明显过高,李士杰属农村户口,原审按城市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改判。李士杰答辩称:我三次住院治疗,实际误工550天是按一人护理计算的数额。我长期在开封市居住生活,有工资单与居住证明。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楚育杰的答辩意见同李士杰答辩意见一致。九州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尽快返还我方垫付的38000元医疗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楚育杰驾驶所属九州公司豫Axxxxx自卸货车与行人李士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士杰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楚育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有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为证。因九州公司已将豫Axxxxx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均在保险期间,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李士杰相关费用256148.98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