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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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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莉萍、吴永红、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靳莉萍误工费高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审应予以调减。1、靳莉萍的残疾赔偿系数54%应为263427.66元,而原审认定273184.24元,赔偿金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靳莉萍误工费高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审应予以调减。1、靳莉萍的残疾赔偿系数54%应为263427.66元,而原审认定273184.24元,赔偿金高出9756.58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审认定171729.23元,实际扣除已经计算的误工费等应为98130.96元,高出73598.27元;3、靳莉萍二次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不应支持,原审认定的误工费高出2340元。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改判。靳莉萍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保险公司应负的相关费用并不高,按实际受到的伤害应该以80%赔偿,费用应按2015年标准计算,因我方急于用钱治疗没有上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吴永红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于本人工作期间,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由车主成功学院承担,而成功学院对该车全险,则保险公司除支付保险金时,应返还我垫付的2.7万元。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成功学院答辩称:赔偿数额没有超出我方在保险公司投保数额。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吴永红与靳莉萍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靳莉萍受伤,身体不同部位分别构成六级伤残、八级伤残及十级伤残,吴永红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吴永红是成功学院工作人员,所驾驶车辆属成功学院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责险和不计免赔险的保险期间,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12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赔偿322943.24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