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安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提交了调解书,因鲍卫强住院,途安公司垫付了26000元,途安公司起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达成了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由途安公司垫付的医疗费,证明了保险公司认可了该费用应当由其承担。保险条款系格式合同,关于免责条款度不明显,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应予以免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鲍卫强一审时提交的户口本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可以认定鲍卫强为城镇居民,故应当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内容,排版密、字体小,常人眼光不易辩认,且该条款并无明显标注,从而导致该免责条款内容不能引起足够注意,故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