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2014)郑民二终字第1180号判决已确认大唐置业侵犯朱建军的合法权益,大唐置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委托河南康鑫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房地产租赁使用权总价值,本院予以认定。大唐置业上诉称原审法院仅因天兰商贸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注销,就认定双方合作经营期为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8月21日,该认定有误,但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终止合同的时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9元,由上诉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陈启辉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