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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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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2014)郑民二终字第1180号判决已确认大唐置业侵犯朱建军的合法权益,大唐置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委托河南康鑫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房地产租赁使用权总价值,本院予以认定。大

本院认为:(2014)郑民二终字第1180号判决已确认大唐置业侵犯朱建军的合法权益,大唐置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委托河南康鑫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房地产租赁使用权总价值,本院予以认定。大唐置业上诉称原审法院仅因天兰商贸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注销,就认定双方合作经营期为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8月21日,该认定有误,但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终止合同的时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9元,由上诉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陈启辉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