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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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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兴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景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被上诉人李景文答辩称:兴铝公司称买卖契约是伪证,不尊重事实,契约保存在荥阳房管局,兴铝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也提交了。23.3万是当时给的,面积乘以1600元就是23.3万,有二轻局盖章证明。一审起诉不当得利在法

被上诉人李景文答辩称:兴铝公司称买卖契约是伪证,不尊重事实,契约保存在荥阳房管局,兴铝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也提交了。23.3万是当时给的,面积乘以1600元就是23.3万,有二轻局盖章证明。一审起诉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合同中不存在侵权,本案案由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1999年3月5日兴铝公司与李景文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在荥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且有二轻局的认可,李景文于1999年4月6日取得兴铝公司的146.09平方米房产合法。李景文将该房产又转让给兴铝公司,兴铝公司支付李景文房款40万元,属于正常房产交易,李景文取得卖房款40万元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兴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陈启辉审判员陈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