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巩义市润森汽车缸盖厂与被上诉人张玉峰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上诉人“一案两立”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上诉人“一案两立”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张玉峰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且用人单位未为其参保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称张玉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条件,其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单方同贾军逢进行和解,放弃了应该追索的部分请求,直接损害了工伤赔偿者的权益,加大了上诉人作为无责任赔偿人的赔偿额度,增加了其经济负担。其作为无责的赔偿机构也只能是受害者张玉峰在依法得到侵权第三人赔偿后,就与工伤标准的差额部分作出补偿。原审认为,因上诉人未为张玉峰参保工伤保险,除张玉峰已从贾军逢处获得的与工伤赔偿项目重叠的赔偿费用外,上诉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张玉峰工伤保险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巩义市润森汽车缸盖厂上诉称原审认定证据错误,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被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实体判决并无不妥,故对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巩义市润森汽车缸盖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鸿标

审判员  陈 予

审判员  张永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