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旧房改造中,房主将房屋交由他人拆除,拆房人将拆除的钢材等建筑材料变卖以获得劳务报酬,实际上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虽然形式上还存在拆房人向房主支付一定的旧建筑材料费,但劳务费包含在旧建筑材料的差价上。本案中,因弓国营与死者李俊英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弓国营主张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而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中的损失计算标准问题,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2013年3月,在原审庭审中张月芝、李春辉、李启杰、岳白娥、李纳已说明其按2011年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费用系因立案时2012年的统计数据尚未发布,原审法院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计算本案的损失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且亦不超过张月芝、李春辉、李启杰、岳白娥、李纳请求的数额,弓国营认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计算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弓国营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弓国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鸿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