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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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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培、胡鹏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培、胡鹏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政,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4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代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届时,上诉人代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代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代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