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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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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权国民因与被上诉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上诉人权国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为“权国民庭审中承认《工程范围变更通知》的日期是参照与华天公司签订《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的日期所确定,其作为全惠公司的设备管理部经理,应当知晓倒签证

上诉人权国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为“权国民庭审中承认《工程范围变更通知》的日期是参照与华天公司签订《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的日期所确定,其作为全惠公司的设备管理部经理,应当知晓倒签证明文件给全惠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权国民认为:1)该《工程范围变更通知》是由三全公司安全负责人樊聪慧起草,执行细节经招标和合同签署单位采购部、工程承揽单位河南华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周口包装机械厂确认,权国民只是在各相关方意见明确后履行了自己的职务责任,后又经过设备管理部的主管领导生产中心总经理叶尚华和总裁办的层层审批,最终才由安全负责人樊聪慧会同总裁办的办事人员一起盖的公司公章,作为七个环节中的其中一环,就算权国民因职务相关在庭审中佐证了《工程范围变更通知》落款日期与《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签署日的可能相关性,也不能否定采购部、河南华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包装机械厂、安全负责人樊聪慧、生产中心总经理叶尚华和总裁办等任一环节在《工程范围变更通知》出具过程中的审查建议权和一票否决权。2)如果我们没法否认采购部、河南华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包装机械厂、安全负责人樊聪慧、生产中心总经理叶尚华和总裁办等任一环节的一票否决权,那么请问,假使这个《工程范围变更通知》的出具真的有误(包括所谓倒签证明文件),是什么样的依据让一审认定这个责任只能由权国民一个人来承担呢3)在采购部、河南华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包装机械厂、安全负责人樊聪慧、生产中心总经理叶尚华和总裁办等所有相关方意见一致责任均等的情况下,为什么就只有权国民才作为三全公司的设备管理部经理,应当知晓倒签证明文件给三全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难道其他这些人这些单位就不应当也不需要知晓倒签证明文件给三全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了吗“倒签证明文件”能给权国民或其他人带来什么好处吗“倒签证明文件”本身能说明或证明什么事情呢这个千方百计一定要与权国民一个人拉扯在一起的“法律风险”是否就能否认那么大量的事实和整个事件的过程及其性质呢2.一审判决认为“三全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显示,全惠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支付华天公司9台蒸锅管道安装款项155000元,此金额与双方签订的《设施改造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总费用相符,可以印证三全公司所述9台蒸锅蒸锅由华天公唱安装及工程总费用为155000元均无变更的事实。”权国民认为:按照三全公司提交的证据,所有争议的产生及其证明的开具都是在5月份之后才开始的,在大量的证据证明三全公司自己的采购部、安全负责人、设备经理、生产中心总经理、总裁办连同外部的工程承包单位都认定工程承揽的定义和方式有问题并在此后为之多方努力的情况下,一审法官却以一张4月27日的发票先期为以后所有事情的持续发展作了预言性结论。3.一审判决认为“《用印审批单》显示权国民用印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但其签名日期却为2013年6月17日,此前质监部门已经对华天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确认了华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压力容器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权国民作为公司设备管理部经理理应知晓工程系由华天公司违规安装的事实,但其出具的《工程范围变更通知》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予相符,此行为显属严重违反了三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三全公司解除与权国民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权国民签名的时间就是当天的真实时间,一审认定用印日却是2013年5月17日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推定权国民知晓工程系由华天公司违规安装及质检部门向华天公司下发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逻辑混乱,在没认真调查案件实际情况、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下判决明显错误。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2014)惠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改判。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三全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三全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权国民是伪造了公司的文件,公司是合法解除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权国民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三全公司与权国民解除劳动关系是非法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全惠公司和周口机械厂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周口机械厂仅负责为杀菌锅的安装及调试提供免费的指导;全惠公司和华天公司签订的《设施改造工程合同》包括杀菌锅安装,合同价款为15.5万元;而2013年4月27日华天公司为全惠公司开具的安装工程款发票数额也为15.5万元;全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废止了《工程范围变更通知》;2013年6月13日,质监局向华天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华天公司违规安装杀菌锅。基于以上事实,应认定《工程范围变更通知》载明的内容与事实情况是不符的。权国民庭审中承认《工程范围变更通知》的日期是参照与华天公司签订《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的日期所确定,即该《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倒签的。权国民作为全惠公司的设备管理部经理及出具《工程范围变更通知》的具体参与者,其应当知晓或去了解《工程范围变更通知》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及使用目的。权国民签批、用印参与出具《工程范围变更通知》的虚假文件,其明显严重违反了三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三全公司解除与权国民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权国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权国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