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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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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爱芝与被告化贵敏、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汽拖运输中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一、原告李爱芝的医疗费74813.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8019.11元、误工费16639.65元、残疾赔偿金975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300元、车辆损失费1345元、评估费100元、交通费7

一、原告李爱芝的医疗费74813.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8019.11元、误工费16639.65元、残疾赔偿金975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300元、车辆损失费1345元、评估费100元、交通费720元,共计211382.9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1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爱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7元,由原告李爱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贤领

审判员  魏 莉

审判员  初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