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李爱芝的医疗费74813.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8019.11元、误工费16639.65元、残疾赔偿金975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300元、车辆损失费1345元、评估费100元、交通费720元,共计211382.9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1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爱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7元,由原告李爱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贤领 审判员 魏 莉 审判员 初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