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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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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广利与被告赵治军、被告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豫S76690临时号牌轻型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广利各项损失29967.7元(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800元+护理费5304.4元+康复辅助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豫S76690临时号牌轻型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广利各项损失29967.7元(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800元+护理费5304.4元+康复辅助器具费300元+误工费2563.3元);在豫S76690临时号牌轻型货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广利各项损失6330.97元(36298.67元-29967.7元);

二、原告郑广利返还被告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3830.97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河南省鑫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霞

审 判 员  曾 强

人民陪审员  曾昭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