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万红艳医疗费2448元、营养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误工费1069元、护理费1069元、交通费300元、车损2000元,共计752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万红艳车损15594元。 二、因被告付军民已垫付医疗费13000元,扣除本案诉讼费800元后原告万红艳应返还被告付军民垫付款12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付军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玉伟 审 判 员 张 侠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