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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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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任珍、乔凤祥与被告周羊、周金华、郑西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向任珍与被告周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案肇事车辆豫NVC806号小型轿车在被告紫金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向任珍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原告向任珍和被告周羊按照过错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向任珍的具体损失计算为:医疗费113811.70元、外购药10040元,共计123851.70元。。伙食补助费30元×196天=5880元。营养费为10元×196天=1960元。伤残赔偿金为9416.10元/年×19年×91%=162804.369元。后期治疗费40000元。精神抚慰本院酌定40000元。交通费酌定3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按护理人员乔建霞、乔伟霞二人护理每人196天实际工资损失计算:乔建霞为34216.77元(5310元/月×12个月÷365天×196天),乔伟霞为28997.26元(4500元/月×12个月÷365天×196天)。依懒护理费应按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依懒护理期限以15年为宜,即为:28472元/年×15年=427080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停车费370元。车损费980元,评估费100元。各项费用合计为870540.1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费、护理费,依懒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停车费合计120980元。剩余749560.1元应由原被告双方按照同等过错责任承担即为374780.05元,因被告周金华糸该亊故责任车辆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羊无证驾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仼。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20000元,且撤回对被告郑西孟的起诉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120980元,被告周金华、周羊应再赔偿二原告199020元(已扣除赔偿的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亊侵权精神损害赔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仼向珍、乔凤祥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依懒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共120980元。

二、被告周金华赔偿原告任向珍、乔凤祥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依懒护理费、残被告周羊负连带赔偿责任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停车费等199020元。被告周羊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周金华、周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自民

人民陪审员  栾新峰

人民陪审员  李恒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泳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