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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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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苗桂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社民商初字第097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田宝山,该联社职工。 被告苗桂海,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苗桂海金融借款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社民商初字第097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田宝山,该联社职工。

被告苗桂海,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苗桂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张雪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