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上诉称:吴金付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吴金付提供的户口本可以说明吴金付及其侄女吴富勤为农村居民身份,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错误。吴金付为农村户口,精神抚慰金按照当地生活水平,每级不超过3000元为宜。 吴金付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金付没有结婚,没有子女,一直跟随其侄女在七里园社区居住,伤残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事故车辆全责,原审判决认定精神抚慰金适当。 杨军辩称:对上诉不发表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吴金付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2、原审对吴金付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是否适当。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杨军在驾驶豫RC5559号车辆行驶中将吴金付撞倒,造成吴金付受伤。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作为豫RC5559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吴金付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金付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原审中提交的户籍地村委的证明和现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证实其一直在城市居住生活的事实,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吴金付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对吴金付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也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陈德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