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凡上诉称:一、金明根本不存在饮酒过量和酒后神智不清的事实。事发当天,张凡等三人在吃饭过程中,仅仅根据自己的意愿饮用了少许啤酒;即便在与邻桌拼桌后,也仅仅是出于礼仪,饮用了少许啤酒,互相之间没有任何恶意劝酒等行为和酒后不适等现象存在。接到金明亲属的电话后,三人随即散席并共同前往吕继跺停放在潘河广场警务室附近的车辆处准备乘车回家。吃饭地点距离吕继跺停车处近一公里左右的路程,三人一起步行前往期间,均无任何异常表现。在等待吕继跺开启车门的过程中,金明再次接到其家人的批评电话,导致其积怨爆发,突然情绪失控,冲向对面大桥,跳桥摔伤。张凡发现后,随即招呼吕继跺,并与其拦阻未果。据此足以证实,金明根本不存在饮酒过量和酒后神智不清的事实,方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和方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醉酒状态,仅仅是主观判定,没有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缺乏客观根据。二、张凡等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金明接到其亲属责骂电话导致突发情绪失控,完全超过了一般人应当具有的充分注意义务。事件发生的时间段正是三人散席一同回家,且正准备上车回家之时;且吃饭饮酒过程中,完全随个人意愿吃喝,并无任何恶意劝酒等事实存在;每人所饮酒量均在自控范围。原判过高的要求张凡的注意义务,有悖公允,显失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