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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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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牛明举、被上诉人孙君成、李向泽、张宗训、刘红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交强险是国家设定的强制性险种,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交强险是国家设定的强制性险种,该险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和公益性,其宗旨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分项限额理赔不利于对受害第三人的有效救助及对投保人权利的保护,原审法院判决理赔的数额未超出交强险理赔的限额,也未超出应当理赔的范围及标准。故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100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