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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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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与李建民、舒妮旦、贾瑛瑛、李紫硕谢海顺、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李建民等四人答辩称:关于贾瑛瑛二期手术费问题,原审判决的确重复计算了二期手术费用,对于重复计算的30000元费用应当予以扣减。李小裴、贾瑛瑛夫妇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方城县城区中盛家园购买房屋并入住,期间二人

李建民等四人答辩称:关于贾瑛瑛二期手术费问题,原审判决的确重复计算了二期手术费用,对于重复计算的30000元费用应当予以扣减。李小裴、贾瑛瑛夫妇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方城县城区中盛家园购买房屋并入住,期间二人在河南黄页广告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已经出具相关证据,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公正合法。保险公司称被保险车辆超载应当增加免赔10%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福瑞达公司答辩称: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超载应当增加免赔10%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原审判决判令福瑞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认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审判决按照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是否适当;2、被保险车辆超载是否应当增加免赔10%。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原审中李建民、贾瑛瑛提交了李小裴、贾瑛瑛分别与河南黄页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员工聘用合同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且贾瑛瑛夫妇在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南侧中盛家园购买房产居住,并提交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受害人李小裴、贾瑛瑛虽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务工,符合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款的条件。故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并无不当。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栏字体、字迹未予显著标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对免责条款尽到充分说明和告知义务,故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称车辆超载应免赔10%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审判决重复支持贾瑛瑛二期治疗费用30000元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贾瑛瑛的各项损失共计为451831元,应当减去二期治疗费30000元,贾瑛瑛的各项损失共计为421831元。贾瑛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向贾瑛瑛赔付保险金61000元,下余损失360831元(421831-61000=360831)按照50%的计算为180415.5元由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险内赔付保险金金150000元,剩余30415.5元(180415.5-150000=45415.5)由谢海顺承担赔偿责任,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谢海顺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处理结果不当,联合财险南阳支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城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变更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城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谢海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贾瑛瑛支付赔偿金30415.5元,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谢海顺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变更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城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谢海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李建民、舒妮旦、贾瑛瑛、李紫硕支付赔偿金87346.5元,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谢海顺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鉴定费3000元,保全费1020元,重新鉴定费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合计23795元;由李建民、舒妮旦、贾瑛瑛、李紫硕负担550元,谢海顺、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7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17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