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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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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煜与张建军,韩保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张建军辩称:一、原审程序合法,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二、张建军撤回对张建福的诉讼,是张建军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审已经对张建福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定,并未加重马金煜的责任。马金

张建军辩称:一、原审程序合法,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二、张建军撤回对张建福的诉讼,是张建军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审已经对张建福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定,并未加重马金煜的责任。马金煜称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三、张建军与马金煜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建军是跟着马金煜干活,在雇佣活动中收到伤害,以上事实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金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保国辩称:一、原审程序违法,对张建军逾期增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当审理,但是原审法院不仅予以审理,且判决予以支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二、原审判决韩保国承担赔偿责任错误。韩保国与张建福签订的协议是加工承揽,原审已经予以认定,法律并未对承揽人有资质要求,且方城县也没有相关部门颁发资质,韩保国在签订合同时,给张建福1000元,让给施工人购买保险,履行了职责,不存在选人失当,故原审判决认定韩保国选人失当,让韩保国承担责任错误。三、张建军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损害责任的承担过轻,张建军在施工过程中,是自己从架子上失足跌倒,作为施工工人,本身就应当注意施工安全,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其存在重大过失,原审判决其承担20%责任过低,责任划分不当,客观上加重了其他人的责任承担。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程序是否违法;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判决结果是否适当;3、张建军与张建福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还是与马金煜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二审中,马金煜申请证人王书林、张宝军出庭作证,证明他们二人跟着马金煜在韩保国建房过程中在二楼支壳子,二楼干完后他们就去别的地方支壳子了,三楼是谁支壳子他们不清楚。

马金煜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张建军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该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二、证人证言不属实。三、即便证言属实,也不能证明张建军没有在三楼干活。韩保国对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二审中,张建军、韩保国未提交新证据。

经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为: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张建军与马金煜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上述证据外,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张建军、韩保国为方城县居民,环城法庭和博望法庭均属于方城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且原审中,马金煜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本案在博望法庭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庭审笔录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程序并无不当。张建军撤回对张建福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审对张建福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了划分,故原审法院准许撤回对张建福的起诉并无不当。马金煜称张建军出事故时,其已经撤出了,三楼的支壳子系张建福找人干的,雇佣关系存在于张建福于张建军之间,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依据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马金煜与张建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当。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判决马金煜承担35%责任适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8元,由马金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建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