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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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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海与范生昌、雍元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范生昌辩称: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高洪海经雍元术的手借范生昌10万元,并且给范生昌直接打了借条,因此,高洪海偿还范生昌10万元是对债务的正常清偿,范生昌收到该10万元不存在不当得利。因此,高洪海将清偿债务的资金

范生昌辩称: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高洪海经雍元术的手借范生昌10万元,并且给范生昌直接打了借条,因此,高洪海偿还范生昌10万元是对债务的正常清偿,范生昌收到该10万元不存在不当得利。因此,高洪海将清偿债务的资金又以债权人不当得利为由试图索回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雍元术辩称:原审判决正确,高洪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0万元是雍元术帮高洪海向范生昌借的,高洪海应当归还。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本案诉争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原审判决结果是否适当。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998年春节前后,范生昌通过雍元术将10万元交给高洪海使用,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范生昌获得高洪海偿还的10万元正是基于该事实,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故高洪海称范生昌获得该1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高洪海称该10万元与其1999年5月17日向雍元术出具的借条中的10万元是同一笔款项,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按照惯例,偿还款项后其应当将借条收回,但其并未将借条收回,故其称系同一笔款项导致重复偿还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高洪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建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