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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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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险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姜小文、邓卫丽、梁凯明、杨春星、刘明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华安财险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上诉称:根据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姜小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的标的车粤S9551C的驾驶人杨春星无责任,双方对本次事故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

华安财险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上诉称:根据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姜小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的标的车粤S9551C的驾驶人杨春星无责任,双方对本次事故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邓卫丽、姜小文、梁凯明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春星、刘明明答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春星无责,姜小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判决杨显星承担诉讼费用错误。保险公司应承担无责赔偿限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交强险是否应当按照无责限额进行赔付。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目前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目的就是对受害人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免使第三人在肇事方无力赔偿时得不到救助。华安财险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上诉称粤S9551C的驾驶人杨春星在本次事故中无责,应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约定来赔偿,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华安财险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关于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应在11000元内认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安财险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