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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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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张某甲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张某乙与张某丙、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的是全部房款12万元,不是部分8万元。张某乙以虚假证据证明其出资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乙擅自处理夫妻共同债权,造成财产损失

张某甲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张某乙与张某丙、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的是全部房款12万元,不是部分8万元。张某乙以虚假证据证明其出资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乙擅自处理夫妻共同债权,造成财产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乙辩称:一、原审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认定事实正确。1、本案房产未经过户登记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张某乙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标的。这一事实有离婚判决书和张某甲陈述及相关合同予以证明。2、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和交、退付房款的事实有解除合同和第三人退款收据证明。3、离婚判决书中有关房款交付情况叙述,因涉及卖房者第三人利益,且第三人不是该案当事人,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张某乙作为购房合同签订人,是合同的合法当事人,有权协商解除合同。张某甲不履行家庭责任,致使张某乙一人抚养幼儿(张某甲至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无继续支付房款能力,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张某甲与称恶意串通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证明,其理由也与本案无关。三、本案房屋不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判决书也未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处理。我国婚姻法只有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没有夫妻必然成为合同共同当事人的规定。张某甲只有在张某乙合同履行、房产过户后,基于张某乙取得房产所有权,才能成为共有人。张某乙对本案房产的物权没有成立,故张某甲以共同财产价值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以退还房款的一半支付张某甲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张某乙诉张某甲离婚一案的(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中第3页,原审法院已经认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该判决已经生效,而原审判决采信张某乙提交的支付8万元购房款的证据不当,且与生效判决相矛盾,故张某乙已支付的购房款应为12万元。该12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乙应给张某甲6万元。原审的审理中张某甲未进行房屋价值鉴定,其又未能提供给其造成损失的其他相应证据,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甲的上诉理由中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某乙支付给张某甲6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张某甲负担850元,由张某乙负担8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