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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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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炳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四川海底捞公司在2012年向本院提起的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第67、68、69号民事调解书,该三案调解书明确约定张炳阳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侵权商标拆除,其三案诉讼的侵权行为是2012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四川海底捞公司在2012年向本院提起的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第67、68、69号民事调解书,该三案调解书明确约定张炳阳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侵权商标拆除,其三案诉讼的侵权行为是2012年12月31日前的行为,而本案原告诉讼的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侵权行为,前后诉讼标的不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原告是第983760号“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本案“海底捞”属于服务性商标。原告在火锅店的持续经营发展中长期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使“海底捞”商标与火锅服务相互联系在一起,该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随着原告在全国大中城市陆续开设直营店,其经营地域及自身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其所提供的服务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良好的评价和口碑。作为辩识原告与其他餐饮服务者所提供服务差别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现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已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于显著性强和市场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应给予以其范围宽和强度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被告在其经营的餐馆店面门头悬挂的招牌、电磁炉、筷子外封套、眼镜布外封袋等物品醒目位置上使用“海底捞”、“海底捞时尚火锅”标识,对消费者确认服务的来源起到了指示作用,属于将上述标识作为餐馆服务业中的商标使用行为;且原告“海底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餐馆,被告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与原告“海底捞”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属于相同类别。虽然被告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字体与原告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稍有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属于两个不同标识的辩论效果,且同为火锅餐饮服务,基于原告“海底捞”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很容易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产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想以及原告与被告提供的火锅服务具有一致性的误认。因此,被告在相同服务上,擅自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海底捞”文字作为服务标识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的侵权。

被告侵犯了原告第983760号“海底捞”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30万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通过该行为的获利亦无法查明,原告庭审中主张法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及持续时间、侵权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与地理位置等因素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

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炳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第983760号“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张炳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炳阳负担3800元,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春光

审判员  陈德林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