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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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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爱勤、于雪丽、于吉润、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三原告的亲属于照怀为此次事故死亡造成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2398.03元/年×20年=447960.6元;丧葬费37958元÷2=1897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27.73×3÷2=8441.59元。合计475381.19元。被告辩称本次事故农业户口的死

三原告的亲属于照怀为此次事故死亡造成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2398.03元/年×20年=447960.6元;丧葬费37958元÷2=1897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27.73×3÷2=8441.59元。合计475381.19元。被告辩称本次事故农业户口的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次事故死亡的八名死者中李同贵系非农业户口,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他农业户口的死者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故对被告此辩称理由,亦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依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每次事故每座每人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意外死亡、伤残责任限额40万元,意外医疗责任限额10万元;事故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扣除10%的免赔额且不超过40万元上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庭审中第三人出示了保单原件,该原件系被告交给第三人的保单正本,该保单正本上的特别约定栏字体无加粗加黑的提示,打印字体明显小于保单其他内容,且字体模糊不清、内容无法辨识,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要求,故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被告提供的投保单上第三人虽然在被告制作的格式性投保人声明上加盖了印章,但声明上记载“保险人已将《道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第三人投保的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告将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对第三人进行了提示说明,显然是文不对题,不能认定被告对客运承运人保险免责条款特别约定条款对第三人进行了明确提示说明,故投保单上的“特别条款”对第三人亦不生效。故被告应当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每座50万元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共计475381.19元,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鉴于原告已从乡镇政府领取了50000元,第三人及县政府均证实该50000元属于县政府替第三人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垫付的赔偿款,故原告应将475381.19元理赔款中的50000元退给第三人。为减少诉累,被告应将该50000元支付给第三人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被告辩称第三人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向其借支500000元,因该款已用于交通事故伤者的医疗费及生活费用,且被告已另案诉讼,在本案中对该500000元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董爱勤、于雪丽、于吉润425381.19元;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三、驳回原告董爱勤、于雪丽、于吉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30元(缓交),由第三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称:1、本案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2、被上诉人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该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虽然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没有规定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且承运合同中也未约定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没有过错,并非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的损害,承运人也不应承担基于运输合同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该损害结果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致,所以,本案也不存在法律(责任)竞合问题,起诉我公司赔偿属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仅列我公司为被告错误,原告也应将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将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4、双方签订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合同,但在保单上错误将客运打成货运属文字错误,据此认定我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错误,且原判认定赔偿数额应当一致,但没有明确一个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国平